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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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06 17: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益鑫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713T4A3J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南区(铜川铝厂内)

法定代表人:高永

2023年4月19日,我局针对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4月6日)》反馈你单位环境问题进行了核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化验室废酸容器、废碱容器(废物代码:900-047-49)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3年4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3年4月19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执法人员检查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3年4月9日,《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4月6日)》,证明环境问题线索来源,企业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

5.2023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化验室危险废物进行贮存,避免环境问题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3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