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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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3〕1 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18 10: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运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567134157G

住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野狐坡村

法定代表人:陈运耀

2023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混凝土生产线物料大棚内进行物料装卸作业时,配套建设的物料大棚大门敞开未密闭,喷淋系统因故障无法开启,大量可见粉尘从敞开大门逸散至外环境,扬尘问题突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3年3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3年3月3日,吕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3年3月3日,吕军提供法定代表人陈运耀、吕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6.2023年3月6日,吕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