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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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22号)

来源:市环境监测站 发布时间:2022-12-09 10: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711AL58L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生产路(东边第一家)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承包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杨泉山矿山环保管理期间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矿山开采平台有两台破碎锤进行矿石破碎,两台挖机进行矿石剥离,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矿石装车时未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系,现场违法情况,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1月3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2年11月3日,《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杨泉山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关系(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5.2022年11月3日,《委托合同》复印件,证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违法行为责任(提供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6.2022年11月3日,《营业执照》3份,证明涉事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

7.2022年11月3日,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分,证明被调查人信息(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

8.2022年11月3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11月29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分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情形,应处2万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处罚款7万元;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中“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8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属于“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情形,建设项目地点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中的工业区,应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结合该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处罚款6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针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处罚款合计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