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711AL58L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路街道生产路(东边第一家)
法定代表人:胡向东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承包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杨泉山矿山环保管理期间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矿山开采平台有两台破碎锤进行矿石破碎,两台挖机进行矿石剥离,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矿石装车时未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系,现场违法情况,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1月3日,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2年11月3日,《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杨泉山石灰石矿山开采总承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关系(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5.2022年11月3日,《委托合同》复印件,证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关系,事实违法行为责任(提供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6.2022年11月3日,《营业执照》3份,证明涉事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
7.2022年11月3日,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分,证明被调查人信息(提供单位: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新天立工程建设有限);
8.2022年11月3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