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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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07 10: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锦华智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NR809

住所: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期间,焊接烟气工位除尘器闲置,不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2022年10月2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实际排放量小,且焊接作业在厂房内进行对周边环境影响小,本着“罪责相等”的原则,不建议使用起罚点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使用起罚点较低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同时《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关自由裁量,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孟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