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华智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NR809
住所: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期间,焊接烟气工位除尘器闲置,不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2022年10月2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实际排放量小,且焊接作业在厂房内进行对周边环境影响小,本着“罪责相等”的原则,不建议使用起罚点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使用起罚点较低的《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查处,同时《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关自由裁量,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