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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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16: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锦华智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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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铜川市新区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永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期间,焊接烟气工位除尘器闲置,不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9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