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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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19 11:2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KU06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源康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龙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7月10日,按照《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铜铁治办督字[2022]14号)文件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2年5月8日至6月9日底棉脱落期间,共进行了9次喷漆作业,在此期间你厂无法有效对喷漆作业时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 2022年7月10日,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喷烤漆作业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喷漆房使用情况;

6.《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