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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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1:0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7UF3Q

住所:铜川市新区大唐三路与旺旺路交叉口铜川产业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辉

2022年4月27日,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晾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即铁渣、耐火砖和耐火土与铁烧结的混合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