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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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08 10: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6B844P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办事处新材料产业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修建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6月2日对铜川市城市管理局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移送“坡头街道办牛村牛上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28日,你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案件移送资料共1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27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惠欣欣,寻郭浩提供《垃圾清运结算单》,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倾倒情况;

6.2022年5月27日,5月28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运通道废岩棉、炉渣运输车辆出入视频记录照片19张,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