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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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2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8-27 10:5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5066XN

地址:铜川市王益区宜园路

法定代表人:刘孟高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17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6日,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位于铜川新区华原西路以南,长兴路以东,长宁北路以西,朝阳路以北,属于城市市区。你单位在海林御苑天誉城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工人在28号楼下现场用砂石和水泥搅拌混凝土,用来制作模砖,模砖用于砌墙,固定入户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海林御苑项目工地点位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2022年8月5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关自由裁量,故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你单位“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为不属于从重或从轻情形,鉴于你单位实际搅拌量较小,整改积极,为起惩罚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