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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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1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0: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KU069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源康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焦龙

我局于2022年6月9日、6月10日、7月10日,按照《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铜铁治办督字[2022]14号)文件要求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2年5月8日至6月9日底棉脱落期间,共进行了9次喷漆作业,在此期间你厂无法有效对喷漆作业时产生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6月9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 2022年7月10日,陕西鑫盛铭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喷漆房《喷烤漆作业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喷漆房使用情况;

6.《铜川市铁腕治霾工作组办公室督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在机动车维修活动中未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2年8月1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叁仟元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叁仟元整(¥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