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同:
身份证号码:******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联系方式:******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7月27日对铜川市城市管理局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移送“坡头街道办牛村牛上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件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27日,28日,你雇用运输车辆将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产生废岩棉、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共5车85余吨倾倒于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办牛村牛上组干沟内,另有1车17吨在运输过程被查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30日,铜川市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案件移送资料共18页,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5.2022年5月27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惠欣欣,寻郭浩提供《垃圾清运结算单》,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倾倒情况;
6.2022年5月27日,5月28日,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运通道废岩棉、炉渣运输车辆出入视频记录照片19张,证明所倾倒固体废物运输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2年8月25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于2022年8月25日签收,并于当日递交说明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实际清运费用壹万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处所需处置费用二至三倍罚款,即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鉴于你与陕西天成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积极对所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清运费用壹万元,案件调查中无证据证明有违法所得,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