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7UF3Q
住所:铜川市新区大唐三路与旺旺路交叉口铜川产业技术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辉
2022年4月27日,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晾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即铁渣、耐火砖和耐火土与铁烧结的混合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5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5月12日,钱乐中提供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人员信息。
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2年7月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应处铜川华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晾晒后主动打包收集,晾晒的工业固体废物量较少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单位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为起惩罚教育作用,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