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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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7 17: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三靖环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EC9AX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官街道长安易居24号楼3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田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11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6日,你单位在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施工时,未按照约定使用自来水,就近从调节池,隔油池抽取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废水用于施工并外排,共外排废水1余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22年4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 2022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 2022年4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 2022年4月11日,调取《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设备拆除及地基施工合同》,证明约定施工、污染防治情况;

5. 2022年4月11日,调取《污水处理站2022年3月处理水量统计表》,证明日常排水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6. 2022年4月6日,陕西三靖环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6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罚幅度10-15万元”。鉴于该污水处理站日处理废水10吨,实际外排废水1余吨,你单位明知需要使用自来水进行施工,为图方便,仍将污水由中间工序引出使用并外排。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