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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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7 17: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铜川新龙城项目工地内临时刷漆棚中摆放着敞开的调漆桶和使用后的空漆桶以及刷过漆就地晾晒的钢管,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20日,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5月20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2年6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处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相关规定,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情形,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应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此次刷的钢管数量较多,且位于城市建成区,对周边影响较大。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工地停止露天刷漆,如有刷漆则由第三方进行刷漆。为起到惩戒作用,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结合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