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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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7: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兵

2022年5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铜川新龙城项目工地内临时刷漆棚中摆放着敞开的调漆桶和使用后的空漆桶以及刷过漆就地晾晒的钢管,其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5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5月20日,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2年5月20日,《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