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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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7 17: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郝兴运:

身份证号:610******

籍贯: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2022年6月6日,6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郝兴运经营的物料堆场,场内堆存了占地面积80余平方米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渣),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用塑料篷布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仅进行了部分遮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6月8日,郝兴运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2张,证明违法主体。

你经营的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2022年6月27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应处你经营的物料堆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经营的物料堆场堆存的物料面积较小,进行了部分遮盖,在日常堆存物料的过程中会采取遮盖、洒水的措施进行防尘。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二部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26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相关规定,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密闭设施”的情形,且物料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处罚幅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的规定,为督促你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物料堆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