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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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8 17: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三靖环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7EC9AX6B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长安易居24号楼3单元903室

法定代表人:孙田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11日对你单位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6日,你单位在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施工时,未按照约定使用自来水,就近从调节池,隔油池抽取污水处理站未经处理废水用于施工并外排,共外排废水1余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2年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4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2年4月11日,调取《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设备拆除及地基施工合同》,证明约定施工、污染防治情况;

5.2022年4月11日,调取《污水处理站2022年3月处理水量统计表》,证明日常排水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6.2022年4月6日,陕西三靖环石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