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兴运:
身份证号:610******
籍贯: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2022年6月6日,6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郝兴运经营的物料堆场,场内堆存了占地面积80余平方米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渣),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用塑料篷布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仅进行了部分遮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6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2年6月8日,郝兴运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2张,证明违法主体。
郝兴运经营的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对物料进行彻底清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