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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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08 08: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09982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碧英

2022年4月27日,4月28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高小松(执法证号:B0212130121A)、刘永东(执法证号:B0112157765C)对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调查,查明:

2022年4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委托铜川纯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铜川纯邦(2022)检字第TCCB000001),该公司编号为X-TBX00011的叉车在使用中有明显可见烟,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判定该车尾气排放不合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19日,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4月19日,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2年4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超标污染问题的督办单》(铜环函[2022] 46号)文件及铜川纯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叉车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铜川纯邦(2022)检字第TCCB000001),证明案件来源;

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违法事实;

6.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责令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