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09982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碧英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号为X-TBX00011叉车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尾气排放不合格。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4月19日,4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4月28日,5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2年4月19日,4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2年4月24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超标污染问题的督办单》(铜环函[2022] 46号)文件及铜川纯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叉车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铜川纯邦(2022)检字第TCCB000001),证明案件来源;
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违法事实;
6.西安重装铜川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6月8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伍仟元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