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24 11: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331482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南街宜君县聚盛源饭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季乐艳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开展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加热炉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510mg/m³,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1.12倍,锅炉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857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4.71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月14日,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铜环监测字(2022)第002号)1份,证明该公司排放口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环境监测站);

4.2022年1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2022年1月1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4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