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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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25 11: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331482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南街宜君县聚盛源饭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季乐艳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筛分中转站底部粉尘无组织排放痕迹明显,大量原料露天堆存,生产设备、管道、循环池等多处存在密闭不严或敞口点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月14日、18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问题(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4.2022年1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2022年1月1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4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规范日常管理,加强各项设施的运行维护,防止物料跑冒,规范贮存物料,采取覆盖、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治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2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