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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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1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20 11: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寇增理: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秦岭小区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对你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物料堆场位于铜川市新区青岗岭,占地约6亩,用于堆放石子(石渣)等易引起扬尘物料,该物料堆场未建设密闭物料大棚,露天堆存有石渣等易引起扬尘的物料共500余吨,物料储存场地未硬化,无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3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寇增理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物料堆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5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相关规定,寇增理经营的石渣厂“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属于初犯情形,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寇增理经营的石渣厂积极配合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11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