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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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9 11: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435745503U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拒不配合提供项目信息、单位名称及工程名称等信息,并于离开现场时将施工现场上锁,滞留执法人员于施工现场约30分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的规定,应对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类第一款“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有以下情节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处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