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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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9 11: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435745503U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宁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进行土方拉运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2年2月13日至2月16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修理作业派工单,证明施工时间;

5.2022年2月12日,铜川市发布的《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施工期间为重污染天气;

6.2022年2月16日,铜川市发布的《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解除重污染天气时间;

7.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拒不配合提供项目信息、单位名称及工程名称等信息,并于离开现场时将施工现场上锁,滞留执法人员于施工现场约30分钟。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节〕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四)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铜川市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