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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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16 11: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5933148213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棋盘镇南街宜君县聚盛源饭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季乐艳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环境监测站2022年1月12日对你单位开展的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加热炉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510mg/m³,超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1.12倍,锅炉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平均折算浓度为857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4.71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1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2.2022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情形,自由裁量适用依据(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3.2022年1月14日,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铜环监测字(2022)第002号)1份,证明该公司排放口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事实(提供单位:铜川市环境监测站);

4.2022年1月14日,《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提供单位:陕西屹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2022年1月14日,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供单位: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2年2月24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3月2日签收,3月3日提出听证申请。受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影响,我局于4月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定于4月19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于4月18日撤回听证申请,不再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第二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之规定,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问题属于“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的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应处60万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处于调试期,因环保设施处理效果不佳无法保障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从而导致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非主观故意,且发现问题后积极联系设备厂家进行整改,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