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8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10:4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韩小锋: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冯兰村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17日对你经营的物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物料堆场位于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冯兰村,占地约10亩,用于堆放混凝土块、石渣、粉煤灰等易引起扬尘物料,该物料堆场未建设密闭物料大棚,露天堆存有混凝土块、石渣、粉煤灰等易引起扬尘的物料共8800余吨,物料储存场地未硬化,无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2年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4.2021年2月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6号),证明历史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5. 韩小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物料堆场“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露天堆存物料进行彻底清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