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435745503U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拒不配合提供项目信息、单位名称及工程名称等信息,并于离开现场时将施工现场上锁,滞留执法人员于施工现场约30分钟。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