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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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10: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435745503U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宁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进行土方拉运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2年2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2022年2月13日至2月16日,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修理作业派工单,证明施工时间;

5.2022年2月12日,铜川市发布的《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施工期间为重污染天气;

6.2022年2月16日,铜川市发布的《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证明解除重污染天气时间;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阎良工务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 。

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