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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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17: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李卫斌: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咀子村
邮政编码:727031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12月22日对你在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原村建设的塑料颗粒生产厂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你开工建设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使用再生塑料、炭黑等原辅料高温挤压生产塑料颗粒。2021年10月中旬开始生产至2021年12月21日,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物未经过处理全部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19日,12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12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11月19日,12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1年11月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及留置送达证据1份,证明接受检查情况;
5.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7.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合法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节选),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
8.2021年12月22日,李卫斌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卫斌个人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2022年1月2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对你经营塑料颗粒生产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类、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第九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的规定,对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对你经营塑料颗粒生产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一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对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
综上,鉴于我市排污许可审批实行市县两级合并,均为市级审批,你建设的塑料颗粒生产建设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该个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