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201305580181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屯里村
法定代表人:冯银虎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你单位新建四个300平米养殖棚,同年6月投入使用,大棚粪污管未接入化粪池,日平均产生粪污约2立方米,产生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排入荒沟,造成环境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5.2021年12月27日,王林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负责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2年1月2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应对你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鉴于你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生猪粪污,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