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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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2-17 17:2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李刚: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觅子乡

我局于2021年12月12日依据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交办案件对你经营的石渣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石渣厂位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陈坪村五组东侧,紧邻210国道,占地约20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土地承租人为许军旗(身份证号:610******)。20亩建设用地中10亩为闲置土地,剩余10亩由土地承租人许军旗于2021年11月10日转租给李刚(身份证号:610******)用于堆放石粉、石子、土沙、机制砂等易引起扬尘物料,该石渣厂未建设密闭物料大棚,露天堆存有石粉、石子、土沙、机制砂等易引起扬尘物料共计300余吨,物料储存场地未硬化,无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12月12日,中共铜川市新区工委办公室交办单(铜新办交[2021]28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5.李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租赁合同2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石渣厂“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2年1月24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听证权,你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相关规定,李刚经营的石渣厂“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属于初犯情形,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李刚经营的石渣厂积极配合整改,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17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