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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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3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4: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201305580181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屯里村

法定代表人:冯银虎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你单位新建四个300平米养殖棚,同年6月投入使用,大棚粪污管未接入化粪池,日平均产生粪污约2立方米,产生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排入荒沟,造成环境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5.2021年12月27日,王林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负责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