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201305580181F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街道屯里村
法定代表人:冯银虎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你单位新建四个300平米养殖棚,同年6月投入使用,大棚粪污管未接入化粪池,日平均产生粪污约2立方米,产生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排入荒沟,造成环境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2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2月28日,铜川市新区润盈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
5.2021年12月27日,王林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负责人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