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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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4: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李刚: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觅子乡

我局于2021年12月12日依据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交办案件对你经营的石渣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石渣厂位于铜川市新区正阳路街道陈坪村五组东侧,紧邻210国道,占地约20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土地承租人为许军旗(身份证号:610******)。20亩建设用地中10亩为闲置土地,剩余10亩由土地承租人许军旗于2021年11月10日转租给李刚(身份证号:610******)用于堆放石粉、石子、土沙、机制砂等易引起扬尘物料,该石渣厂未建设密闭物料大棚,露天堆存有石粉、石子、土沙、机制砂等易引起扬尘物料共计300余吨,物料储存场地未硬化,无任何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违法事实;

2.2021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违法情况;

3.2021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12月12日,中共铜川市新区工委办公室交办单(铜新办交[2021]28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

5.李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

6.租赁合同2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石渣厂“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责令李刚经营的石渣厂改正。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露天堆存物料进行彻底清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4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