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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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2〕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4: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李卫斌

身份证号码:610******

住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邮政编码:727031

联系方式:187******

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12月22日对你在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坡头镇白草坡村原村建设的塑料颗粒生产厂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你开工建设两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使用再生塑料、炭黑等原辅料高温挤压生产塑料颗粒。2021年10月中旬开始生产至2021年12月21日,未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物未经过处理全部直接排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19日,12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12月22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11月19日,12月2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违法情况;

4.2021年11月23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及留置送达证据1份,证明接受检查情况;

5.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6.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7.2021年11月25日,调取生态环境部公开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合法技术规范 香蕉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节选),证明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

8.2021年12月22日,李卫斌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卫斌个人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行为;责令你于2022年2月22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行为。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1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