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50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1: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武艺

身份证号码:342******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武小庄村

工作单位: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9月22日对你任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单位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3日,你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7个盛装有少量浓硫酸的白色吨桶由西安转移贮存于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租赁停车场内,至8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露天贮存,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在你单位实施该行为过程中你为主要负责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8月30日,9月1日,6日,9日,17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3.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9日,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调查过程;

4.2021年8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指令数据汇总表》,证明违法事实;

5.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转移硫酸吨桶聊天记录》《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物资出厂申请流程及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6.2021年9月22日调取“开放式公路数据综合查询系统”陕B58159运输车辆2021年7月23日行程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7.2021年4月30日,《采购主协议》,证明硫酸吨桶采购情况,处理情况,证明违法事实行为责任;

8.《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停车场运营关系,违法事实行为责任;

9.《送货单》硝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单》,证明调查过程情况;

10.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范围,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