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52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11: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新区耐沃科建筑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201MA6X87QG7P

地址:铜川市新区大唐五路

法定代表人:刘飞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接到群众投诉,对你单位承建的大唐养生小镇DK8项目建筑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铜川大唐养生小镇DK8项目建筑工地进行桩基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露天堆存石粉5余吨、水泥20余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铜川市新区耐沃科建筑队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新区分局电话记录本,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应责令铜川市新区耐沃科建筑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二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堆存物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