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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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1〕55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11:1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杰森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MAB24QT30K

地址:铜川新区坡头镇照金路

法定代表人:孙锋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按照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十四运走航监测简报对陕西杰森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承建陕西捷达装配式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过程中,对部分钢构件进行补漆,厂房地面有刷漆痕迹,现场堆放有油漆2桶,刷油漆滚筒1个,你单位在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9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违法情况,自由裁量依据;

4.2021年8月11日,陕西杰森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省十四运走航监测简报1份,证明案件来源;

6.安装合同1份,证明违法主体责任。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应责令陕西杰森耀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