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54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29 11:1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1093N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金谟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熙永

我局于2021年10月9日、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位于新区南部工业园区的天然气气化改扩建工程自2020年9月份投产至今未依法开展配套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10月9日、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

3、2021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情况;

4、2021年10月9日,《关于对铜川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气化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铜环函〔2010〕07号),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类型;

5、2021年10月9日,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运行记录15页,证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情况。

6、2021年10月9日,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7、2021年10月9日,铜川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书(受委托人:任铁军),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2021年12月1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建成“天然气气化改扩建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且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主动委托第三方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未造成实质性污染。按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以罚款,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的50%”,第十二条第一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的规定,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