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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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49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07 17:1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武艺

身份证号码:342******

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武小庄村

工作单位: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9月22日对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3日,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37个盛装有少量浓硫酸的白色吨桶由西安转移贮存于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樱园路租赁停车场内,至8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在露天贮存,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在该单位实施该行为过程中你为主要负责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8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违法情况;

2.2021年8月30日,9月1日,6日,9日,17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对象责任;

3.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9日,现场照片9张,证明现场违法情况,调查过程;

4.2021年8月27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监测指令数据汇总表》,证明违法事实;

5.西安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转移硫酸吨桶聊天记录》《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物资出厂申请流程及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6.2021年9月22日调取“开放式公路数据综合查询系统”陕B58159运输车辆2021年7月23日行程记录,证明违法事实;

7.2021年4月30日,《采购主协议》,证明硫酸吨桶采购情况,处理情况,证明违法事实行为责任;

8.《土地租赁协议》,证明停车场运营关系,违法事实行为责任;

9.《送货单》硝酸,《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单》,证明调查过程情况;

10.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范围,违法事实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1年11月9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2021年11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于2021年11月11日提交《听证申请书》,2021年11月24日,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经讨论作出不予减轻、免于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作为陕西徽运鸿顺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鉴于你属于初犯,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6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