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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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1〕47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2-16 17:0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698410414L

地址: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东沟

法定代表人:范海平

2021年11月5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宜君分局执法人员:冯郭虎(执法证号:B0512194770C)高强(执法证号:B0512194773C)针对上级交办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数据超标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2021年10月17日至11月5日出口在线设备数据显示,出口总氮于17日14:56至21日12:50连续大于15mg/L,17日14:56显示21.60mg/L,18日10:48显示24.77mg/L,20日12:48显示25.81mg/L,21日16:57显示22.57mg/L,22日04:46显示15.07mg/L,22日6:47显示15.20mg/L,27日12:48显示26.28mg/L(其中22日4时最小值15.07mg/L超标0.0046倍,27日12时最大值26.28mg/L超标0.75倍);出口总磷于17日14:56至21日10:34连续大于0.3mg/L,17日14:35显示0.343mg/L,18日10:33显示0.447mg/L,20日06:34显示0.455mg/L,21日16:34显示0.383mg/L,22日10:34显示0.346mg/L,26日2:34显示0.325mg/L,27日12:34显示0.429mg/L,27日14:35显示0.539mg/L,27日16:33显示0.641mg/L(其中26日02时最小值0.325mg/L超标0.083倍,27日16时最大值0.641mg/L超标1.13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1年11月5日、2021年11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23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

5、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2021年1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康小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2021年11月5日由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宜君县东方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期委托运营协议,证明运营关系;

8、2021年11月5日由广东东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命书,证明被调查人合法身份。

9、2021年10月27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信息周报,证明案件来源。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宜君环罚告字〔202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宜君环听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一)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至2倍,处50-60万元罚款”的规定。应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督促你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5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