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龙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6X7BR088
地址:铜川市新区南部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期间,车间大棚建有两个运输门未关闭,大棚内外地面积尘问题突出;未按照规定对车辆保养维修产生的100余斤废机油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2.2021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
4.铜川龙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 铜川龙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证明违法主体授权情况。
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应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中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行为属于初犯情形,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起惩处教育作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肆万元整。(¥40000.00)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应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无相对应自由裁量。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针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针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环境违法问题,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处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分别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1〕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B环听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收到缴款通知书后10日内扫码按流程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