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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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铜环限产字〔2016〕1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6-10-11 11: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0100019328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东关

  本机关于2016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导致粉尘跑冒。

  有现场检查笔录及在线监测数据月报表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限制生产三个月(期间为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在限制生产期间,请严格落实限产要求,降低30%设计产能。同时,要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运维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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