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生: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任何回收、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手续,私自回收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回收废机油的空油桶12个,整桶(含油)7个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5日。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铜川市新区齐庆路铜川市环境监测中心院内。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