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6********2115
地址:山西省新绛县古交镇辛堡村第三组
我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任何处置危险废物相关执照资质,私自回收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