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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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7〕35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7-20 15: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141887L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            

法定代表人:邢彦民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显示氨氮数据自6月10日至19日持续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铜川市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三日内将好氧罐回泥泵安装到位,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数据运行正常水质达标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0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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