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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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7〕33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7-08 08: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下石节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141879R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我局于2017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氧化铝消毒装置未启用,进水口未安装流量计,在污水厂墙外一小房池内存满黑水,旁边深坑内有管道;在矿区河道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矸石场旁生活垃圾裸露未填埋;储煤场未密闭,喷淋设施安装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启用生活污水处理厂二氧化铝消毒装置,清理河道垃圾并将矸石场旁生活垃圾全部填埋,7月20日前安装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流量计、将污水厂墙外沉淀池内黑水统一收集至污水厂进行沉淀处理并填平沉淀池旁深坑、对储煤场进行密闭并更换喷淋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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