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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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责改字〔2017〕30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6-29 08: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87404X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玉门村      

法定代表人:魏东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矿井所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废弃鱼塘,常年无人清理,造成两个废弃鱼塘池内大量黑色淤泥堆积;工业场地粉尘治理项目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喷淋设施、购置洗扫车、设置车辆冲洗台等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7月10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废弃鱼塘的清理,并在工业场地安装喷淋设施、购置洗扫车、设置车辆冲洗台等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6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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