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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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责改字〔2017〕29 号)

来源:执法监督与生态保护科 发布时间:2017-06-23 08: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1141887L

法定代表人:邢彦民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庙湾镇陈家山煤矿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自6月18日至20日氨氮数据持续超标。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铜川市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3日内(6月24日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厂三组好氧罐故障排查并安装回泥泵,在安装期间保证停运一组运行两组,并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污水处理厂环境问题的督办通知》(铜环函〔2017〕126号)要求,限时整改到位,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1日



网络编辑:hbjf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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